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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及推动人工智能应用的战略部署,顺应内河航运智能化转型发展趋势,系统推进长江干线智能船舶安全有序发展,近日,长江海事局正式发布《关于长江干线船舶智能航行功能报备管理的通知》,对辖区船舶智能航行功能报备管理作出全面规范。
通知明确,凡在长江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具备智能辅助航行、自主航行或远程驾控等智能功能的船舶,均需按照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报备责任主体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报备所需材料共5项,分别为长江干线智能船舶航行功能报备申请表、智能航行系统技术说明书、智能系统功能测试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产品认证证明。其中,智能航行系统技术说明书需包含功能分级、系统构成、软件版本、硬件清单等核心内容。
报备流程方面,报备人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监督处提交报备材料;若船籍港不在长江海事局辖区,船舶需向进入辖区首个停靠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海事管理机构接收材料后,将对报备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长江海事局。
通知对报备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已安装智能航行功能设备的船舶,报备人须在2026年4月25日前完成报备;拟新建或通过改建加装智能航行功能的船舶,需在项目实施前完成报备。
长江海事局强调,报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智能船舶研发单位应配合做好报备工作。该举措将进一步推动长江干线智能船舶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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